本约定书确认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阳光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方)对ABC股份有限公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一)委托目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二)审计范围:2005年度ABC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受托方责任和义务
1.受托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取事后重点抽查,加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的某些重要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存在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受托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2.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泄露给委托方以外的第三者。
3.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需出具管理建议书。
4.检查错弊不属于一般审计工作范围,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产物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有产生重大错弊的可能,受托方可将其情况报告委托方。
(二)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3.受托方认为需要发函向有关部门询证时,委托方应提供方便,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4.作为审计程序的一部分,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一份审计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5.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三、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受托方将于委托方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45天之内出具审计报告。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的,或者委托方要求加快出具审计报告的,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四、审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审计业务费按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收费额人民币叁拾万元的50%收取,计壹拾伍万元。
(二)上述审计费在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先支付50%,审计报告完成时,再支付其余的50%。
五、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六、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ABC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受托方:阳光会计师事务所 (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2005年12月15日 签订日期:2005年12月15日
要求:请分析该约定书存在的不足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