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木材车间失火,按会计制度规定其损失应作营业外支出处理,而该公司将损失挤占管理费用,造成管理费用虚增105 000元,对此应提请公司予以更正(此项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所以不影响利润总额)。
  (2)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该公司对租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300 000元,造成管理费用虚增,利润虚减,漏交所得税,对此审计人员应提请该公司予以调整。
  (3)企业全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25 000元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由于未做会计处理,使财务费用虚增25 000元。
  (4)职工宿舍水电费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社会摊派款应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或向摊派单位索回,职工休养支出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这三项费用使企业管理费用虚增122 660元。
由于上列事项存在的问题,致使企业的期间费用虚增552 660元,其中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105 000元,因此,由于期间费用虚增使利润虚减447 660元,应提请企业调整后,补交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