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业务约定书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审计范围表述不正确。几张会计报表不能笼统说是2005年度,应表述为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1231日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5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2005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分配利润及利润分配表;2005年度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2)双方责任和义务表述不全面。主要缺乏对受托方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约定。
  (3)约定书中没有明确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4)出具报告的时间要求中未明确委托方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的最晚时间。
  (5)审计业务费的确定不合适。业务费比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额减少50%;当属压价竞争,有违职业道德。
  (6)约定书中未说明违约责任。
  (7)因为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是首次接受委托,且ABC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年度已委托其他事务所审计,阳光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期初余额的审计责任及如何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络等事项,并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8)约定书中未填写完整的项目有: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账号等。